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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政策摘录
2026-05-119

以下内容主要摘录行业协会商会及社会组织政策中党建相关要求,并按时间排序,供各位好友参考。


《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提到: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25)提到:


要同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相关政策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按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定要求,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推进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促进异地商会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2025)提到:


社会组织要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理事会建设和履职各项工作中,积极支持党组织与理事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开展活动。要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制度安排。理事会会议应当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织通报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提到:


对于负责人人选中的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审核相关人选履行兼职报批情况,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


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MZ/T 212-2024)明确:


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同步开展党的工作;将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章程;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且秘书长为专职


《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2019)提到: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及时要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入章”工作,建立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三同步”机制


《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2018)提到: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求正在办理成立登记和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


《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提到: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推动党组织全覆盖、党的工作全覆盖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行业组织党组织建设与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党组织参与行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机制,善于通过党组织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把党的意志主张转化为行业组织的决策行动。鼓励党组织负责人和行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倡党员行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提到:


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提到: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5)提到行业协会商会的特征:


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2015)提到:


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上述机关或机构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2014)提到: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提到: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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